中国最高法院24条AI规则:无专门立法,司法先行——全球首份AI损害责任法律界线意味着什么

「被AI换脸骗了,该找谁?」「AI误诊害了我,谁来赔?」「公司用AI排班让我996,合法吗?」

这些问题,在2026年9月7日之前,中国法律界没有明确的答案。各地法院在处理涉AI纠纷时,往往各判各的,结果天差地别。

2026年9月7日,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《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》,五部分24条,为上述问题给出了法律框架。这是全球任何最高司法机关首次就AI纠纷发布的系统性裁判规则——全球第一份。

在欧盟AI法案、美国争议不止之时,中国用了一种更快的路径:不立法,直接出「裁判规则」。

为什么需要规则:一个真实案例的启示

在《意见》发布之前,中国涉AI纠纷已经出现了一些典型案例,充分说明了规则真空的危害。

2026年初,北京发生了一起备受关注的AI换脸诈骗案:犯罪团伙使用AI换脸技术,冒充企业高管向财务部门视频通话,指示转账约500万元。受害方最初报案时,警方和法院面临一个困境:「AI换脸」行为本身是否构成新型犯罪,还是只是传统诈骗罪的新手段?适用哪一款罪名?量刑如何计算「AI技术加重情节」?

各地法院在类似案件中给出了不一致的裁判,部分法院将AI换脸定性为「新型数据欺诈」,另一些法院则认为AI只是辅助手段,按普通诈骗罪处理,量刑差异显著。

这种不一致性,正是《意见》要解决的问题。

为什么是「司法先行」:中国AI治理的路径选择

理解《意见》,首先要理解中国为什么在没有专门AI立法的情况下选择走这条路。

AI立法的普遍困境。无论是欧盟、美国还是中国,AI专门立法都面临同样的困境:技术发展太快,立法周期太长。欧盟AI法案从草案到生效花了近4年,期间AI能力已经发生了数代跃迁。这使得立法者总是在为上一代AI制定规则,而已经有新的挑战在门口等待。

中国的法律体系特殊性。在中国法律体系中,最高人民法院的「司法解释」和「指导意见」具有相当强的法律效力,下级法院在审判中必须参照执行。这使得最高法院具备一种快速填补「规则真空」的能力——即使立法空白,司法也能通过解释既有法律来应对新情况。

现实压力已经不可回避。根据National Law Review的分析,近年来中国涉AI纠纷案件数量快速增长,涵盖AI生成内容的版权纠纷、AI决策导致的民事损害、AI换脸/深度伪造的侵权纠纷、AI系统数据安全事故等多个类型。各地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时,因为没有明确规则,裁判结果五花八门,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可预期性。

《意见》的发布,本质上是最高法院在说:「我们等不及立法了,先把最急迫的规则划出来。」

《意见》的核心规则:24条的关键内容

根据National Law Review的详细分析,《意见》的主要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核心领域:

一、AI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

《意见》明确,AI生成的内容(文字、图片、代码、音频等)不能自动享有著作权,因为著作权必须由自然人或法人主体拥有,而AI不是法律主体。但《意见》同时指出,AI生成内容的版权问题需要综合考量三个因素:创作过程中人的参与程度、AI系统的知识产权归属,以及具体的合同约定。

值得关注的是,《意见》明确回避了一个棘手的问题:当AI生成的内容构成对他人作品的侵权时,谁承担责任。对于这一问题,《意见》的态度是「具体案件具体分析」,而没有给出明确的归责规则——这个「未决问题」留给了后续立法和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。

二、AI系统导致损害的侵权责任

这是《意见》最具现实意义的部分。当AI决策系统(例如自动驾驶、医疗辅助诊断、金融风控算法)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害时,谁应该承担侵权责任?

《意见》确立了一个「多层次责任归属」框架:

  • AI系统的开发者(训练模型的公司):对AI系统的内在缺陷承担基础责任
  • AI系统的部署者/运营者(将AI系统商业化的公司):对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的损害承担责任
  • AI系统的使用者:对其不当使用(超出许可范围、违反操作指南)导致的损害承担责任

这个三层框架参照了产品责任法的逻辑——制造商、销售商、使用者各自承担相应责任,但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调整分配比例。

三、AI系统数据安全与隐私侵权

《意见》明确,AI系统在收集、存储、处理个人数据过程中违反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《数据安全法》等现行法律的,相关主体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。同时,《意见》强调AI开发者和运营者对数据合规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,不能以「技术黑箱」为由逃避责任。

四、AI与劳动关系

《意见》涉及了一个相当前沿的议题:当AI系统参与劳动管理(如算法排班、绩效评估、招聘筛选)时,劳动者的权益如何保护。《意见》提出,使用AI进行劳动管理的用人单位,不能因为「算法决策」而免除其依法承担的劳动保护义务——算法不是逃避劳动法责任的盾牌。

五、AI欺诈与AI内容真实性

随着AI换脸、深度伪造技术的普及,利用AI实施欺诈和诽谤的案件大量出现。《意见》明确,利用AI生成虚假信息、冒充他人形象实施欺诈或损害他人名誉的,应承担侵权责任和相应的刑事责任。

与欧美AI治理的比较:三种路径,三种逻辑

《意见》的发布,使得全球三大AI治理路径的轮廓更加清晰:

欧盟路径:风险分级立法

欧盟AI法案(AI Act)将AI系统按风险等级分类(不可接受风险、高风险、有限风险、最小风险),对高风险AI系统(如医疗诊断、信用评分、招聘系统)施加严格的合规要求:透明度义务、数据治理要求、人工监督要求、技术文档要求等。这是最系统、最全面的AI治理框架,但也因为覆盖面广、执行成本高,在产业界引发了大量批评。

美国路径:分散立法+行政命令

美国联邦层面尚无统一的AI立法,主要依靠拜登时代的AI行政命令(部分已被修订)和各州的分散立法(正如R3批次文章所记录的「50州50套规则」困境)。FTC、FDA、CFPB等各联邦监管机构在各自管辖的行业领域对AI进行监管。这种碎片化路径执行灵活,但缺乏一致性,导致企业合规成本极高。

中国路径:行政规则+司法解释双轨并行

中国已先后发布了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》等部门规章,现在又加入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。与欧美相比,中国路径的特点是:行政规制和司法规制并行,两者相互补充;规则制定速度快(部门规章比全国立法快得多);但执法标准化程度较低,给企业留下了较大的不确定性空间。

从全球AI治理竞争的角度看,三种路径各有优劣:

  • 欧盟路径最为全面,但可能抑制创新速度
  • 美国路径最为灵活,但导致大量规则真空
  • 中国路径响应速度快,但缺乏民主问责机制

「全球首份AI损害责任详细法律界线」的深远影响

National Law Review称《意见》为「全球首份就AI损害责任划定详细法律界线的规则」。这个评价背后有几层含义。

为中国约70万名法官提供裁判指引。此前,各地法院面对涉AI案件,往往不知如何适用法律,裁判结果千差万别。《意见》提供了统一框架,这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和法律的可预期性都是重大改进。

为其他国家/地区的AI司法治理提供参照。欧美同样面临涉AI纠纷激增的问题,各地法院的裁判也同样缺乏一致性。中国最高法院的规则,无论其价值判断与西方是否一致,至少在「如何用司法解释填补AI立法空白」这一技术层面提供了一个可参照的模板。

可能成为「规则出口」的起点。中国一直在推动将中国标准输出到”一带一路”沿线国家和发展中国家。在AI治理领域,如果中国最高法院的AI司法规则被越南、埃塞俄比亚、阿联酋等国法院参照援引,这将是中国在全球AI规则体系中影响力扩展的一个里程碑。

《意见》的局限:没有解决的三个核心问题

当然,《意见》并非没有局限。以下三个核心问题,《意见》明确回避或处理得模糊:

1. AI生成作品的版权边界

如前所述,《意见》没有明确「AI生成内容对他人作品侵权时的归责规则」。这意味着,当用户使用AI生成的图片、文字被指控侵犯他人版权时,法院仍然缺乏明确的裁判标准,这一问题的处理仍将高度依赖个案判断。

2. 自主AI的刑事责任

《意见》主要处理的是民事责任框架。当AI系统自主实施的行为触犯刑法时(例如,AI系统自主传播违禁内容或实施欺诈)——谁承担刑事责任?AI开发者?运营者?使用者?《意见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,这将成为未来争议的焦点。

3. 跨境AI服务的司法管辖

当一个在境外运营的AI服务(如ChatGPT、Claude)对中国用户造成损害时,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?如果有,境外AI公司如何响应中国法院的判决?《意见》对这一跨境问题几乎没有涉及,而这在实践中正变得越来越重要。

结语:司法先行,在灰色地带划线

《意见》的发布,是全球AI治理历史上的一个标志性时刻——即使它并不完美。

它证明了:当立法无法跟上技术时,司法可以成为填补规则真空的有效工具。它也提醒我们:规则的来源(是经过充分民主辩论的立法,还是最高法院的闭门制定),会深刻影响规则的内容和合法性。

更重要的是,这24条规则在悄悄地做一件事:将中国法院塑造成全球AI纠纷的可能管辖地之一。当AI服务遍及全球,当AI损害无处不在,当中国法院开始依据这24条系统性地裁判AI纠纷,这本身就是中国参与全球AI规则制定的一种方式——不是通过WTO,不是通过国际条约,而是通过一个个判决案例,悄悄地在灰色地带划线。


参考资料:

  1. National Law Review(2026年9月8日): “China’s Supreme People’s Court Issues First National Judicial Rules on AI Disputes”: https://natlawreview.com/article/chinas-supreme-peoples-court-issues-first-national-judicial-rules-ai-disputes

对在华运营AI企业的实践影响:合规清单

对于在中国市场运营或计划进入中国市场的AI企业,《意见》的发布意味着必须重新审视以下合规要点:

1. 技术文档与可解释性

《意见》强调,在涉及AI决策损害的纠纷中,AI开发者和运营者有义务提供AI系统的工作原理说明。这意味着企业需要为其AI系统准备「技术文档包」,能够在法律程序中解释系统的决策逻辑——哪怕只是高层次的解释。对于复杂的深度学习系统,这是一个不小的挑战。

2. 用户知情同意机制

《意见》多处强调,AI服务提供者必须通过明确方式告知用户「正在与AI交互」,以及AI系统对用户数据的使用方式。对于使用AI的金融、医疗、招聘等高风险场景,还需要额外的特殊知情同意程序。

3. 算法决策的人工复核通道

对于影响用户重大权益的AI决策(如贷款审批、医疗建议、内容审核),《意见》暗示企业应当提供「请求人工复核」的渠道,不能完全依赖算法自动决策而拒绝人工介入。

4. 数据处理合规的整体审查

《意见》将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和《数据安全法》的合规要求明确纳入AI纠纷责任判断框架。这意味着,任何AI数据处理的合规缺陷,都可能在侵权诉讼中被放大为重要的责任认定依据。

中国AI合规已从「有就行」进入「细节决定成败」的阶段。《意见》的24条,是这个新阶段的起点。